5D艺术网首页
商城
|
资讯
|
作品
|
博客
|
教程
|
论坛
登录
注册
加为好友
发短消息
来自:
性别:秘密
最后登录:2008-10-04
http://man.5d.cn/
首页
|
新闻
|
话题
|
博客
|
相册
|
艺术作品
|
社交关系
|
留言板
|
社交圈
2004/07/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类别(生活)
|
评论
(0)
|
阅读(24)
|
发表于 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总则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全国人民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见面前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否则,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等)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飞碟探索》等)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第12条、本条例经全国人民网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0
评论
Comments
日志分类
首页
[1305]
偶思偶写
[368]
生活
[91]
生存
[95]
技术
[135]
工作
[11]
幽默
[118]
学术
[21]
逸事
[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