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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9 | 林肯车拖死女童案罪不至死?付忠涛死在唾沫里?
类别(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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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28
林肯车拖死女童案罪不至死?付忠涛死在唾沫里?
news.163.com 2005-04-08
15:04:20 来源: 新华网 网友评论 6619 条
付忠涛一审时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
孩子的三娘说起事件当时悲痛不已(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4月6日,随着一针毒剂被注射下去,驾车拖死小女孩的凶手付忠涛告别了人世,两个月来闹得沸沸扬扬的长春林肯车肇事案告一段落。但是,“付忠涛之死”也引发了各种议论。
有人说,付忠涛一案是当年河南张金柱拖人致死案之后,为数不多的因为交通肇事被判以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案件。也有人说,付忠涛罪不可恕,但是罪不至死;有人说,付忠涛是“死在唾沫里”的;还有人说,付忠涛死了,小女孩的家人向谁索赔;而这起案件更被吉林大学法学院作为典型案例用于教学……
交通肇事是如何演化为故意杀人的
今年2月1日13时30分左右,在吉林省长春市亚泰大街上,10岁的小女孩肖金萍同家人正在过马路时,被一辆高速行驶的白色林肯轿车撞倒。随后,肖金萍被卷入车底,被汽车拖走2300多米后掉在地上,被发现死亡。案发三天后,逃至沈阳的肇事司机付忠涛被公安机关抓获。3月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时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忠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付忠涛不服上诉,理由是自己没有杀人动机、原审判决量刑不当等。4月5日,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4月6日,付中涛被执行注射死刑。
当地有关人士称,付忠涛是自当年河南省张金柱开车拖死人被判死刑后第二起因为交通肇事被判死刑的。对此,长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关同志认为,付忠涛并非是因为交通肇事被判死刑的,准确地说应该是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的。
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为何演化成为故意杀人案件?据付忠涛被逮捕后回忆,他当时开车撞倒肖金萍后,大脑一片空白,由于害怕车上正准备考大学的妹妹受牵连,因而开车逃逸,并没有留心到车下是否拖着人。在他的上诉理由中,也包括自己没有杀人动机。
长春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长王卫东表示,如果付忠涛当初选择了停车救人而不是逃逸,根据事后的法医鉴定结论小女孩的伤势不会十分严重,他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有人认为,付忠涛肇事后有两次机会可以救自己,一是停车救人,二是逃跑后自首。可他错失了机会,两次做出了错误选择,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也转化为性质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
撰写过有关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与交通肇事区别论文的长春律师张先生说,付忠涛的行为由肇事演化为故意杀人,关键在于他驾驶的车辆是套牌车,一旦被交警追查,后果很严重,因而一心逃逸。张律师说,对于付忠涛是否是故意杀人不做评论,但在南方发生过不少雇人开车制造交通事故杀人,以交通肇事之名再花钱开脱的事件,许多人曾经成功地钻了法律空子。付忠涛之死至少可以警示一些人,不要以为交通肇事就可以没事了,情节恶劣者仍旧会依法得到严惩。
付忠涛是“死在唾沫里”的吗?
司机付忠涛之死在社会上引发了不同的议论。其中一种是有人认为,付忠涛之死与社会舆论有关,他是“死在唾沫里”的。
案件发生后,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连篇累牍、极其详尽的跟踪报道。受害人家属的悲痛欲绝、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旁观群众的一片责骂、尊重人的生命的呼声,都在报道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有的市民说,从情理上,付忠涛的行为让人无法容忍,可现在是法治社会,社会舆论在对待这样的事情时应尽量保持理性,司法部门的审判也不应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
有的群众说,法律的尊严就在于它维护了公平和公正。希望本案的判决完全依据法律,没有受到舆论的左右,不是一个特例。同时,与此案件相似的其他案件也应照此办理,如果付忠涛驾驶的不是高档的“林肯”车,而是低档的“夏利”或者是“奥托”车,是不是也会受到舆论同等的关注,结果会不会也是这样?而实际上,这次林肯车案件同黑龙江省的宝马车撞人案、湖南省的奔驰车撞人案件又不完全一样,林肯车不是付忠涛的,付忠涛本人是社会无业人员,无职无钱无权,也没有什么背景。
“我觉得这起案件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影响,包括老百姓的指责、媒体的报道。”长春市一位驾龄不到三年的张姓司机说。但是他同时认为,法院的最后判决是公正的,付忠涛称逃跑时不知车下有人是昧着良心说话。他说:“我自己虽然驾龄不长,可即使后轮夹进一块一斤重的雪块,驾驶时都会感到不舒服,何况几十斤重的人在车底下。因此,即使排除舆论上的声音,付忠涛被判死刑也没有问题。”
“从重从快”判决再引争议
付忠涛从2月4日被警方抓获到4月6日被执行死刑只用了两个月时间,社会各界对这种“从重从快”的做法存在两种声音:一种观点认为付忠涛罪大恶极、罪有应得,判决大快人心;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做法在程序适用上仍有诸多值得商榷之处,持这种观点的人多为法律界人士。
付忠涛的辩护律师李云东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除了付忠涛的这份口供外,其余包括法医鉴定和目击者证言等,都不足以证明付忠涛“驾车逃跑时明知车下有人”,不能证明付忠涛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李云东说,法医鉴定缺少对小女孩死亡时间的推断,对小女孩死因的分析也并不具有唯一性,甚至不能说明小女孩的死到底是不是由肇事车辆拖带造成的。
新闻媒体云集庭审现场,林肯车肇事案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这就是肇事的林肯车
法院最终在短暂休庭之后,做出了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付忠涛死刑的一审判决。一位旁听者说,其实认定付忠涛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并不是特别得“实”,在付忠涛当庭翻供的情况下,特别是对一个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来说,合议庭应当慎重地休庭进行详细调查之后再做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单勇说,《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在调查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的,或者出现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可以恢复法庭调查或者休庭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但是这些做法的前提是合议庭认为有此必要。如果合议庭认为新的情况或者证据并不影响公正裁判,自然可以不理会法庭上出现的新情况而作出当庭判决。
他同时也认为,立案、逮捕、公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等众多法定程序在短短两个月之内全部完成,速度之快确实有些惊人。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流程中的各个阶段虽然并未设置一个最低时限,但是本着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需要用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程序来保证审判的公正。从国外一些司法实践来看,死刑案件没有这么快就执行的,这也是因为他们的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就特别繁杂。但是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比如日本每年被执行死刑的只有不到十个人,所以不能简单地进行比较。
付忠涛死了,赔偿成为人们新的关注点
法院判决中,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忠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付忠涛还被判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4万8千余元。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单勇说,在付忠涛案件中,受害者肖金萍的父母如何取得赔偿金是应当引起关注的另一个焦点。付忠涛在一审中曾说,如果金钱能够弥补自己给小女孩家庭造成的痛苦,那么不论赔多少钱都愿意。但是随着付忠涛被执行死刑,民事赔偿问题也随之悬了起来。肖金萍的家人说,他们全家现在最想知道怎么才能彻底解决此事。
一些人认为,借车给付忠涛的车主应当负有连带责任。可有的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肖金萍的家人不能向车主索赔,只能向付忠涛索赔,用其家庭财产来赔偿。而付忠涛被执行死刑后,家里仅剩下年仅5岁的女儿,家庭财产也无从谈起,因此肖家获赔14万余元的判决书极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长春市曾代理过类似案件的律师张维平说,林肯车虽然现在有车主,但是牌照却是假的,而且这辆车已经数易其主。法律规定,车子没有过户,应该是最后一个车主承担赔付责任。如果付忠涛不死,从交通肇事角度,车主与驾驶员应该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现在付忠涛已死,法律有规定,赔偿义务人被执行死刑,法律不强制其家人赔偿。因此车主是否赔偿,还是一个未知数。
赔偿标准也是社会上争议的话题之一。一些法律界人士说,14万元的赔偿并不高。过去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按10年计算,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增加到20年,并且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这种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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