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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8/16 | 来电显示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
类别(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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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2:40
来电显示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 九成观众表示否定
IT.SOHU.COM 2004-08-15 08:54 作者: 陈鹏 转自: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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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云南电视台的民意测验中,九成观众认为来电显示不侵害隐私
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将对全国首例状告来电显示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新华社电 来电显示侵犯了隐私权?
作为电信运营商面对广大消费者开展的一项基本业务,来电显示已经广为人知,但这项看起来早就顺理成章的业务突然在昆明遭到质疑,一个“较真”的律师日前将电信公司告上法院。
这起全国首例来电显示起诉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其意义更多体现在如何正当维权及其与公共常识、社会资源分配的关系等领域。
■原告:昆明一律师提起诉讼只为讨说法不要求赔偿
34岁的王卫宁是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1995年,他向电信公司申请安装了一部家庭固定电话,这部在当年并不具备来电显示功能的电话至今也没有申请开通这一功能。
“一天,一个朋友提醒我,律师给陌生人打电话一定要小心,因为对方有来电显示。我猛然醒悟:我最不愿意公开的家庭电话很可能早就暴露在很多陌生人、同行或被代理人家中的座机上了,这将给我的生活、工作构成潜在威胁。”
这种不安渐渐变成一种惊恐:自己的固定电话很可能变成泄露隐私、被人利用的工具。
“我安装电话时,按照合同规定如数交纳了电话初装费、材料费、月租费、通话费,因此我认为自己享有电话号码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如果未经我的许可,凭什么电信公司要把我的号码显示给他人?”他就此向10000号查询和投诉,未果,一气之下将电信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王卫宁坚持认为,电信公司的来电显示业务都是在主叫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的,但家庭号码与商业公司、政府部门的电话有本质区别,属于个人隐私,不能随便公开。他援引《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6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向他人任意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姓名、职业、学历和联系方式等。电信公司私自(自动)把他的固定电话号码透露给第三方,已经侵害了隐私权。“很多消费者可能意识不到自己的权利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了侵害,我打这个官司就是要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视平常的就是合法的,必须捍卫自己的利益。”他明确表示,提起诉讼只为讨个说法,不要求一分钱赔偿。
■被告:昆明电信公司号码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
昆明电信公司针对这一诉讼据理力争。代理律师李志杰认为,原告并不享有其家庭固定电话的号码使用权和支配权,侵犯隐私更是无从谈起。
“依据《电信网号码资源管理办法》,号码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电信运营商,原告只在合同期内对该号码对应的通信线路享有主叫功能和专用权,而不是对该号码享有专用权和支配权。”李志杰说,“再说,隐私必须通过通话内容来体现,一个号码只是一个数字排列,它与通话内容毫不相关,所以根本谈不上来电显示侵犯隐私;而且,电信公司设有主叫号码识别限制业务,王卫宁却没有申请开通这项业务;在社会生活中,如果电话号码没人知道,电信用户就无法实现被叫功能,电话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李志杰认为,来电显示是符合公众利益需求的一项电信业务,其目的是为了更好、更方便地实现通信,推动信息社会的发展,如果来电显示一律需经过主叫方的同意,电话沟通将成为逻辑荒谬的“预约沟通”,这显然与时代进步、公共需求相悖,更是一种个人权利的滥用。
昆明电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重申,来电显示是一种广大公众信息交流需求的产物———对显示的电话可以作出拒绝或接听的选择,是信息发展的进步,也是电信客户权利的体现。“我们只提供了一种交流的工具,但借助工具实现的内容才可能构成隐私。电信事业的发展总是与时代进步息息相关的,各项服务也在尽可能地尊重广大消费者的意愿和利益。”这位负责人说。
■专家:云南大学法学院宋笛原告的“较真”有益于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云南大学法学院民法专家宋笛对这个新鲜的案子进行了剖析。他认为,此案在法律方面尚无严格界定,但从交往习俗、公众习惯考虑,来电显示有明显的进步意义,它已经成为社会公共服务中被承认和固定的一项服务了。王卫宁的“较真”对推进法制建设、提高公众维权意识有积极意义,但是他的诉讼请求已经与公众利益相悖,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法院应该不予支持。
宋笛认为,王卫宁参与固定电话安装就意味着默许了电信市场的“规则”,除非他不使用固定电话。从本案看,电信公司不可能一一征询用户是否愿意将主叫号码限制和隐藏,否则电信运营商的成本必然增加,从而导致社会整体通信成本倍增,这显然与公共服务系统的服务性质不符;从逻辑上分析,公民既然愿意给对方打电话,是否也意味着他并不太在意对方知晓你的电话呢?
当然,王卫宁的“较真”对加强维权观念、提高法制意识和推进法制建设有积极意义。但从法理、习惯和公共服务、社会资源分配的角度出发,这将是一个很难获胜的诉讼。“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找到很多细微的法律漏洞并不难,但必须先考虑这样的维权是否站在公众利益一边,是否是对一种视而不见、被迫接受的不合理现象作出的有意义的警示。”宋笛说,“而个人利益让位于公众利益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既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制追求的目标。”
负责审理此案的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一个值得关注的事实是,在云南某电视台的一项民意测验中,认为来电显示不构成隐私侵害的观众占了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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